好消息:國務院決定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每月10萬! |
剛剛國務院傳來大消息,國務院李總理1月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減稅措施,以下減稅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實施期限暫定三年,預計每年可再為小微企業減負約2000億元。 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減稅措施
一是大幅度放寬可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使稅負降低至5%和10%。這一優惠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企業,其中98%為民營企業。 舉個簡單的例子: A公司為城區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每月含稅銷售額為8萬,公司無其他成本。根據之前的稅收政策,A公司每年需要繳納增值稅(96/1.03)*3%=2.80萬,城建稅=2.80萬*7%≈0.20萬,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除,所得稅(96-2.8-0.2)*10%=9.3萬,共計交稅2.80+0.20+9.30=12.30萬 減稅后:每月銷售額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同時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全年僅需繳納所得稅=96*5%=4.8萬 二是對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到10萬元。 按照此前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本次短時間再出新政,大幅度提高優惠力度,說明國家對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加碼。如果是季度申報,一個季度30萬銷售額均免征增值稅,一年可以免征120萬。
三是允許各省(區、市)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 四是擴展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使投向這些企業的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更多稅收優惠。 五是為彌補因減稅降費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中央財政將加大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 上述減稅政策課追溯至今年1月1日,實施期暫定三年,預計每年可再為小微企業減負月2000億元。 二、落實好已宣布的降準措施,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
1、不搞“大水漫灌”,緩解民營、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保證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促進就業和消費; 2、對經全國人大授權提前下達的1.39萬億元地方債要盡快發行,優先用于在建項目,防止“半拉子”工程,支持規劃內重大項目及解決政府項目拖欠等;
3、抓緊開工一批重大項目,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引導金融機構配合專項債發行加強金融服務。嚴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三、強化農民工欠薪治理工作
各地要優先清償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導致的欠薪。對企業拖欠工資的,責令限期解決,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從嚴處罰。 簡要如下: 1、小微企業年利潤<=100萬所得稅率5%,100-300萬所得稅率10%; 2、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3、減征50%稅率: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減稅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實施期限暫定三年,即2019、2020、2021三年有效。 那么,至2019年初最新的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呢?將帶大家一同學習,注意收藏。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其他,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